大陆法(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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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体系最初在欧洲大陆形成,并扩散至拉丁语族和日耳曼语族的国家罗马法以民法为核心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此外,还包括曾受到法西荷葡四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的法律体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标志,形成了两。
2 其核心特征在于以法典作为主要法律渊源,并强调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与稳定性3 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4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均受到了法国法律体系的深远影响,因此被统称为大陆法系5 大陆法系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相对,英美法系更加注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单行法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大陆法系的特点 首先,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再次,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大陆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除民法典之外,还有商法典刑法典。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4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
该法典后被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海洋法系,也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 family大陆法系还有一个重要的名称,即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法国在19世纪初编纂的法国民法。
大陆法 大陆法是法律体系的代称通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或 “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 和 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的欧洲大陆各国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它是和英美法系平行的有着广泛影响的法系1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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